36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下列何者係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之任務?
(A)對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B)審議各級學校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
(C)計算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
(D)訂定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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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85), C(769), D(162), E(0) #393775
統計: A(137), B(85), C(769), D(162), E(0) #393775
詳解 (共 5 筆)
#542935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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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25
第13條(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之設立及管理)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一般教育補助、特 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一般教育補助、特 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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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27
第15條(教育經費監督)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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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28
第12條(地方教育經費之編列及審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應訂定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通過後,提送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設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應訂定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通過後,提送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設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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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6069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A) 對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 15 條 第一項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B) 審議各級學校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
第 12 條 第一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應訂定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通過後,提送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設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
(C) 計算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
第 9 條 第一項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D) 訂定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一般教育補助、特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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