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向乙借款 100 萬元,約定 1 年後返還,不料甲於期限屆至後仍未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主張甲無權占有 100 萬元
(B)乙得主張甲於借期屆至後仍未返還,為不當得利
(C)乙得主張甲於借期屆至後仍未返還,為侵權行為
(D)乙得另催告甲返還借款
統計: A(221), B(975), C(1379), D(7546), E(0) #706411
詳解 (共 10 筆)
回5F:這並非不當得利喔!因為借款是屬有法律原因,
甲向乙借款 100 萬元,約定 1 年後返還,不料甲於期限屆至後仍未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答案:D
(A)乙得主張甲無權占有 100 萬元 >>甲乙有契約關係,債權行為(契約)有效,物權行為(交付100萬)有效,故乙取得100萬元之所有權。
(B)乙得主張甲於借期屆至後仍未返還,為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意義:無法律上原因,一方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害,利益與損害間為直接因果關係。甲與乙有契約關係,是為有法律上原因,故不適用不當得利。
(C)乙得主張甲於借期屆至後仍未返還,為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意義: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致被害人權利受損,侵害與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此題沒有不法之侵害。
(D)乙得另催告甲返還借款>>債務人不依債(契約)之本旨給付,違反給付義務,是為債務不履行。此提依債務不履行中之給付遲延解題:可歸責之債務人,定有期限,期限屆滿起,債務人負無過失責任之遲延(損賠)責任,經催告仍不履行,可解除契約。補充:若無定期限,經催告而未給付,經催告起,債務人負無過失責任之遲延(損賠)責任,經再催告仍不履行,可解除契約。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年初等法學大意#18815
甲向乙借用汽車,約定一個月後返還,不料甲於期限屆至後仍拒絕返還。下列有關甲於借期屆至後,占有汽 車之敘述,何者錯誤?答案:D
(A)乙得主張甲無權占有
(B)乙得主張甲不當得利
(C)乙得主張甲應依契約負返還義務
(D)乙得主張甲屬於竊占行為 >>竊占之標的物為不動產
甲與乙間為使用借貸契約,甲依契約負返還義務,甲拒絕返還,乙得主張§184第一項前段(權利):甲無權占有、§179不當得利、§767第一項:請求返還
使用借貸契約:要物、單物、不要式、原則無償契約,僅移轉占有(需原物反還),借用人(甲)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抽象輕過失),貸與人(乙)原則不需負瑕疵擔保責任,除非故意不告知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簡答:
契約:有法律上原因-->給付延遲、不完全給付-->催告 (存證信函、督促程序、支付命令等)
非契約:無法律上原因-->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無權占有
甲向乙借款 100 萬元,約定 1 年後返還,不料甲於期限屆至後仍未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期限屆至後仍未返還,有可能是「忘記」要還錢,所以催告=提醒對方,要還錢了唷~
甲向乙借用汽車,約定一個月後返還,不料甲於期限屆至後仍拒絕返還。下列有關甲於借期屆至後,占有汽 車之敘述,何者錯誤?
拒絕返還,代表已經跟對方交涉過了,而且對方很囂張的「拒絕」還給你=他免花一毛錢還拿到一台車,不是經由正當程序(不當)得到好處(得利)。
個人想法……
| 第 478 條 |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 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 催告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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