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基於殺害的意思將乙從高橋上推下,想要讓乙溺斃,未料乙頭部直接撞到橋墩而死亡,這在刑法上被稱為:
(A)客體錯誤
(B)打擊失誤
(C)可罰性錯誤
(D)因果歷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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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6), B(485), C(148), D(4077), E(0) #1266561

詳解 (共 4 筆)

#2460860

錯誤的類型

一般學理上的錯誤可以分成:構成要件錯誤、違法性錯誤。
而構成要件錯誤又可以分成:打擊錯誤、客體錯誤、因果歷程錯誤。
而違法性錯誤又可分成:容許錯誤、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前者是對阻卻違法的法律誤認、後者則是事實時誤認。


1.客體錯誤:所謂客體錯誤,是犯罪行為人對於所欲犯罪的標的(客體)產生誤認所造成的。如誤要殺甲卻將乙誤為甲而殺之,此時要殺人的犯罪故意與一般殺人是一樣的但目標卻殺到不是想像中的那一位。如何解決此一錯誤?看被害法益是否相同,是則仍以故意犯論。不是則依刑法第55條來從一重處罰。(記憶:誤A為B)

2.打擊錯誤:是犯罪行為人對於犯罪被害標的(客體)認知正確,但是手法上卻出現錯誤而造成別的法益被害。如要殺甲,卻誤中身旁的乙,認識客體正確,卻因為打擊失誤錯殺旁人。 對於此種錯誤如何處理?此時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的想像競合犯行為構成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 (記憶:見A打B)

3.因果歷程錯誤:犯罪之結果與行為人所想的一樣但是過程與行為人所想的不完全一樣。如甲殺乙後,以為乙死了,將乙丟到大海,經法醫檢驗,乙是生前落水之情形。解決方式:一行為說成立故意犯。雙行為說前行為未遂後行為過失數罪併罰。 (記憶:是溺死還是撞死) 

資料來源:http://www.public.com.tw/htmpage/teacher/teacher1010429.html
(上面連結有更詳細的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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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296
屬於因果歷程錯誤裡的因果歷程偏離。如果偏離超出一般生活經驗可得預見之範圍,行為人負故意未遂責任,否則仍負故意既遂責任。這題因為一般人都可以預見把人推下橋可能會讓他撞到橋墩,屬於不重大的因果歷程偏離,所以甲還是會成立殺人既遂。(如果有錯還請糾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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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911
通說採既遂故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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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42
nn(D)屬於因果歷程錯誤裡的因果歷程偏...
(共 18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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