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共有土地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B)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應提出已支付他共有人對價之切結書
(C)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D)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7), B(225), C(31), D(44), E(0) #2573976

詳解 (共 2 筆)

#5199542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1.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C

3.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A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4.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D

5.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6.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15
0
#4452482
答案B改為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內容如...
(共 5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