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下列何者不享有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權?
(A)程序參加人
(B)利害關係人
(C)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D)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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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82), C(36), D(1708), E(0) #561258
統計: A(116), B(82), C(36), D(1708), E(0) #561258
詳解 (共 6 筆)
#812125
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第 20 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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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148
1 關於行政程序法閱覽卷宗請求權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閱覽卷宗請求權為任何人民於行政程序中皆享有之權利
(B)行政機關對於閱卷請求所為之決定為具有實體效力之行政處分
(C)請求閱覽卷宗,限於有利於申請人主張或維護法律利益
(D)閱覽卷宗如發現資料內容關於他人之記載有錯誤,得請求更正
(A)閱覽卷宗請求權為任何人民於行政程序中皆享有之權利
(B)行政機關對於閱卷請求所為之決定為具有實體效力之行政處分
(C)請求閱覽卷宗,限於有利於申請人主張或維護法律利益
(D)閱覽卷宗如發現資料內容關於他人之記載有錯誤,得請求更正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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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6513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無當事人: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
▲非當事人:證人、代理人、輔佐人、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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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159
| 第 46 條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 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 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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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158
| 第 20 條 |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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