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下列何者不是「中途學校」的特質?
(A)「中途學校」這個名詞第一次是出現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中
(B)實施對象以家庭變故、適應困難、行為偏差、中輟、需要特別保護的個案為主
(C)師資尤需具備愛心與輔導知能,並需要諮商師與學校社工師的協助
(D)課程設計以授予一技之長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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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8), B(266), C(76), D(3141), E(0) #92427

詳解 (共 10 筆)

#58924


中途學校
Half-way School

 「中途學校」一詞首見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中,係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除因罹患愛滋病、懷孕、外國籍、來自大陸地區、智障、有事實足證較適宜由父母監護者;或其他有事實足不適合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且有其他適當之處遇者;法院應裁定將之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之特殊教育,提供適性的教育環境,建立其正確人生觀,以增強其社會適應能力。

      依據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教育部與內政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聯合協調省市主管機關共同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之中途學校。」中途學校應聘請社工、心理、特殊教育等專業人員提供特殊教育,其教學方式宜以小班制教學,教學內容包括就學輔導、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衛生保健教育、追蹤輔導等。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普通學校發給。安置於中途學校之兒童少年如於接受特殊教育期間,年滿十八歲者,中途學校得繼續安置至兩年期滿。特殊教育實施逾一年,主管機關認為無繼續特殊教育之必要者,或因事實上之原因以不繼續特殊教育為宜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免除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實施逾二年,主管機關認為有繼續特殊教育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至滿二十歲為止。

       由於籌設中途學校非一蹴可幾,為重建從事性交易之兒童、少年正確人生觀,教育部已洽內政部同意,暫由台北市立廣慈博愛院、內政部新竹少年之家、雲林教養院作為過渡性之中途學校。又為因應社會需求,教育部亦積極規劃慈輝班,將中輟生、遭受虐待之兒童、少年納入中途學校收容安置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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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829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民國 101 03 23 日修正)

 

第 3

 

中途學校教學之實施方式區分如下:

一、一般教學:比照普通學校分上、下學期制;必要時得調整之。

二、假期教學:於夜間、假日及寒暑假實施。

第 4

 

一般教學課程之實施,除依本辦法及各級學校課程綱要進行外,並應考量學生個別差異及需要設計彈性之課程,以提供多元特殊教育之服務。其課程內容應包括基本課程、生涯探索課程及身心輔導課程等。

第 5

 

假期教學課程之實施,應包括一般學科補救教學、輔導探索課程、主題課程、校外教學、社團活動、技藝訓練等,並應考量學生個別差異及需要,設計適合且彈性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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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56

D 應該改成中途學校課程設計須扮演「銜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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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421
既然叫中途學校就是短期安置而已,主要是建立正確的人生觀,再放其回正常學校, 中途學校課程設計扮演「銜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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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27
中途學校
Half-way School

 「中途學校」一詞首見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中,係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除因罹患愛滋病、懷孕、外國籍、來自大陸地區、智障、有事實足證較適宜由父母監護者;或其他有事實足不適合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且有其他適當之處遇者;法院應裁定將之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之特殊教育,提供適性的教育環境,建立其正確人生觀,以增強其社會適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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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624


中途學校的法源還是性交易防制法嗎??

不曉得有沒有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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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516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途學校,指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經教育部及內政部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之學校。
照5F的說法,所以B不能選??因為我之前做過B的答案所以有些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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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596

那是一開始設立的目標

後來所招收的對象有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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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569
最佳解的第三段"因應社會變遷......(後略)
應該就可看成支持B選項的論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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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78

原來如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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