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依所得稅法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 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 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 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多久期間內申請變更?
(A)三個月
(B)六個月
(C)八個月
(D)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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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199), C(9), D(1), E(0) #2464829

詳解 (共 2 筆)

#5065117
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後段規定,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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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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