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繼續工作一個月以上三個月未滿者,於五日前預告之 
(B)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C)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D)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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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4), B(175), C(284), D(147), E(0) #363052

詳解 (共 3 筆)

#625314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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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696
破題:
故一般企業試用期為3個月,因3個月內可以隨時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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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3986
最後還有兩題申論,有申請補題了,但不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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