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者為行政罰法兩罰制可能適用的對象?
(A)機關及其公務員
(B)私法人及其職員
(C)公法人及其董事
(D)私法人及其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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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6), B(266), C(791), D(3204), E(0) #1718201
統計: A(1216), B(266), C(791), D(3204), E(0) #1718201
詳解 (共 10 筆)
#2649336
行政罰法第 15 條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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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5388
兩罰制(併罰制):
罰之對象,除行為義務人(如法人)外,尚一併處罰實際行為人(如法人之代表人)等其他人或組織者,
因具有擴大處罰對象之意義,故仍應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行政罰法 15I)。
學理上稱行政罰之「兩罰制」,即不僅裁處私法人罰鍰,亦裁處其代表人罰鍰。
行政機關有錯,由行政機關承擔,再視情況向公務員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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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8678
行政罰法 第 15 條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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