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行政處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A)農田水利會不具公權力,故不得立於行政機關之地位而為行政處分
(B)有效但違法之行政處分,相對人無服從之義務
(C)行政機關漏未教示之行政處分不生效力
(D)國稅局寄發通知命納稅義務人繳稅,屬下命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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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801), C(369), D(3826), E(0) #1718186
統計: A(240), B(801), C(369), D(3826), E(0) #1718186
詳解 (共 10 筆)
#2651921
關於A水利會,今年一月已修法,取消會長和委員選舉,改為官派;預計109年由"公法人"改為"機關"。大家可以不時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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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1730
(B)選項~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指行政處分之存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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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9134
下命式處分:
課以人民應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義務,當人民不遵從時得強制執行之,是具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
命令違法集會遊行之解散。課處罰鍰。徵兵。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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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5691
(c)教示條款:「不服行政處分等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未載明: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所以該行政處分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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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4528
TO 9F
(A) 公法人是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 而行政機關是替公法人辦事的
所以行政機關的法律效果是歸於公法人的
EX "台北市政府"開罰單 此時的行政處分是"台北市"跟受"處分人"發生法律關係
而不是"台北市政府"跟受"處分人:發生法律上關係 爭訟的主體也是對台北市
(B) 行政處分違法會有以下效果
無效 得撤銷 可補正 可轉換
無效可不服從 其他的還是要服從(有誤請糾正)
(C)無教示8F講得很清楚了 不是無效 只是救濟期間變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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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7710
教示:指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所為救濟途徑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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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8637
(B)違法的行政處分有111條自始無效--不生效力
114得補正---補正有效(相對人有服從義務) 未補正撤銷
不知道這樣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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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8030
A選項: 按照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 條還有釋字第 628 號解釋:「農田水利會係由法律設立之公法人,為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故農田水利會非屬民間團體,行使法定職權、從事公共事務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係屬實質意義行政機關
再者如最佳解所說,今年109年農田水利會要改製為機關,可以注意一下!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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