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市政府因施工需要,對市區特定道路公告禁止通行 1 個月。關於上述行政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屬行政命令
(B)自公告日發生效力
(C)得不記明理由
(D)不服者,得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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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66), B(644), C(1682), D(1206), E(0) #1832571
統計: A(4566), B(644), C(1682), D(1206), E(0) #1832571
詳解 (共 10 筆)
#2930768
關鍵字=>「特定」道路「禁止」通行=>公物之「變更」,故此公告為「對物之一般處分」,非行政命令,本題應選(A)。
(B)自公告日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 §110 第 2 項︰「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C)得不記明理由=>行政程序法 §97 第 1 項 第 四 款︰「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D)不服者,得提起行政爭訟=>一般處分也是一種行政處分,處分相對人如認為其違法而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訴願 & 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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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1295
剛好溫習一下法條咯~
行政程序法第97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
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
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
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
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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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8746
樓上:
是不是一個是永遠限制~禁止~~~所以由法律授權~~由H來行政立法~命令~
而只是為了暫時封一個月~辦活動或是修路~不太可能立法(繁雜~一個月後又得終止法規命令),所以用物的一般處分來改變物的設定變更廢止?
我的推測~希望有賢逹貢獻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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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1099
回樓上:只有在處分相對人如認為其違法而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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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5028
如果道路使用是反射利益的話 不能爭訟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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