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除追繳稅款外,應如何作處罰?
(A)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 1,500 元〜15,000 元罰鍰
(B)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 3,000 元〜30,000 元罰鍰
(C)按所漏稅額處 3 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D)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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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255), C(126), D(389), E(0) #2140173
統計: A(194), B(255), C(126), D(389), E(0) #2140173
詳解 (共 8 筆)
#3734230
第 51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
五、虛報進項稅額。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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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7861
回覆樓上,汝猶誤會也!
蓋因第51條第1款所規範者,乃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情形,但第45條所規範者,乃僅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故兩者差異在於,前者(第51條第1款)辦理稅籍登記後,有出現營業活動,後者則無,因此,前者才有加設停止營業之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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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9785
跟45條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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