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那一項獎金採分離課稅,所得人不需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A)告發或舉發獎金
(B)政府舉辦的競技競賽獎金
(C)年終獎金
(D)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所獲取之業績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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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0), B(220), C(14), D(27), E(0) #2140179

詳解 (共 5 筆)

#4455549

第14條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
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
,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
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
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
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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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5006

43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那一項獎金採分離課稅,
所得人不需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A) 告發或舉發獎金            其他所得→採20%扣繳分離課稅
(B) 政府舉辦的競技競賽獎金        競技競賽
                      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計入綜所
(C) 年終獎金               其他所得→計入綜所
(D) 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所獲取之業績獎金 其他所得→計入綜所

※無論是否政府辦的競賽都要計入所得總額
但若是以下兩種要分離課稅
1.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除依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所總額
2.統一發票之中獎獎金及公益彩券之中獎獎金
 
~不超過5000元者,可免扣繳免申報
~超過5000元者,按全額扣繳,不併計綜所總額
   ,被扣繳之稅款亦不得抵繳綜所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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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4866

告發或舉發獎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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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2582
短期票券的利息所得、統一發票、公益彩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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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7685
(B) 政府舉辦競技比賽之獎金 就源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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