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以下何者駁回之?
(A)裁定
(B)判決
(C)駁回命令
(D)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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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5), B(2116), C(85), D(11), E(0) #139293
統計: A(555), B(2116), C(85), D(11), E(0) #139293
詳解 (共 5 筆)
#204840
| 第446條 |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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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01
訴368也是: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上訴,非常上訴都是以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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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137
再審無理由 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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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2675
補充
刑事訴訟法 第 367 條 (第二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判決駁回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 第 367 條 (第二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判決駁回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 第 369 條 (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或發回)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得同時諭知緩刑。
刑事訴訟法 第 258-3 條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得同時諭知緩刑。
刑事訴訟法 第 258-3 條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刑事訴訟法 第 434 條 (聲請無理由之裁定-裁定駁回)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
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
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補充: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第 502 條 (再審之訴之駁回①)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 第 518 條 (逾期異議之駁回)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 第 518 條 (逾期異議之駁回)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 第 547 條 (駁回聲請之裁判)
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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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9911
上訴、非常上訴:判決駁回。
再審: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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