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申請
期間之遵守,以何日為準?
(A)以郵件達到行政機關之日為準
(B)以郵件達到行政機關之日之次日為準
(C)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D)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所載日之次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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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8), B(283), C(7963), D(229), E(0) #797178
統計: A(698), B(283), C(7963), D(229), E(0) #797178
詳解 (共 9 筆)
#1041484
行程法49條: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 為準。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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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731
建議配合訴願法第14條第3項 一起記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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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7908
比較第47題:
行政訴訟起訴期間--以掛號郵寄書狀,在計算起訴或上訴等法定救濟期間時,以該書狀實際到達法院的時間為準,不是以投郵郵戳時間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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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8148
行政程序法
§49 (郵送期間之扣除)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訴願法
§14 (訴願之提起期限)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向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物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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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866
參考一下 不是很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2500號裁定
起訴應以訴狀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 105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當事人在行政法院以外之處所所為之準備行為,不能認為已為起訴行為,故訴狀僅於起訴期間內付郵,而到達行政法院時已逾起訴期間者,不生於起訴期間內起訴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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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898
請問一下 如果是 提起行政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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