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陳先生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下列關於陳先生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任用為公務人員後始兼具外國國籍,則應予免職
(B)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即兼具外國國籍,而於任用後始被發現,則應撤銷任用
(C)兼具外國國籍而被撤銷任用,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
(D)兼具外國國籍而被撤銷任用,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不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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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30), C(70), D(612), E(0) #325340

詳解 (共 10 筆)

#461170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 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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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119
所以前幾年已考上的人員若沒經常關心修法.
其對法律的認知會跟現在考進去的人有代溝.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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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531

1F引用的法條是 當時出題時的法條,   但是102年 但書 改掉了 。

請小心 ! 102 年後的 試題 考題 依舊法解題 ,  會錯。  

舊題要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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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983
依修正後的公務人員任用法 ABCD均正確
建議將D選項修改成「不予追還」 則答案則仍為D 
(因雙重國籍被撤銷任用 之前拿的薪水要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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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60

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布日期】民國102123

修法了: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391號令修正公布28條文:

多了但書:   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這份試題   101年初等考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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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289
原本題目:37 陳先生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
(共 3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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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114
依新法這題就沒答案了 都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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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430
答案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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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9050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前項第二款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無法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係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且已於到職前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出具書面佐證文件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並以擔任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為限。
前項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情事之一,或於任用時,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業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而未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且無第二項情形者,應予免職(A);有第十一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B)
前項人員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C)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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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270
為甚麼d錯 錯在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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