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之規定,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 1 小時以上8 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此一「環境講習」,依行政罰法之規定,屬下列何種裁罰性不利益處分?
(A)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B)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C)影響名譽之處分
(D)警告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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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467), C(100), D(4942), E(0) #492723
統計: A(116), B(467), C(100), D(4942), E(0) #492723
詳解 (共 6 筆)
#2799385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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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512
「環境講習」屬警告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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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703
行政罰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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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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