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甲因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對其提出之申請案件,逾 2 個月仍未為准駁,乃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案件尚在訴願審議程序中,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已作成核准甲申請之行政處分,請問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A)應認為甲之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B)應認為甲之訴願為有理由,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重為處分
(C)應認為甲之訴願不合法,作不受理之決定
(D)應認為甲之訴願無理由,命甲撤回訴願
統計: A(3805), B(218), C(801), D(198), E(0) #492730
詳解 (共 10 筆)
| 第 82 條 |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 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 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
(A) 以訴願不合法定程式,為不受理之決定
(B)以提起訴願逾期,為不受理之決 定
(C)以行政處分已不存在,為不受理之決定
(D)以訴願欠缺保護必要,為訴願無理由駁回之決定 (98司法五等)
樓上問的題目:
應該是 原處分機關做成了 撤銷原處分之決定 吧 0.0
再依訴願法§77第6款(下列…應為不受理決定):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這題要依訴願法§82 → §2 答題~ 對其依法申請案件~
不同類型的訴願打到一半,未作出訴願決定前,原處分機關已作出處分,訴願機關該如何做:
撤銷訴願、拒絕申請之訴願(訴願法§1)
【情境一】罰你100萬的處分下來了,你不爽,提起撤銷訴願...
(一)訴願到一半,機關撤回處分,即處分不存在 →依訴願法§77作成不受理之決定。(備註1請見下則留言,有考古題)
(二)訴願到一半,機關改成罰你50萬,此時依學界通說
→在所有合法要件具備下,仍應進行實體審議。(備註2請見下則留言,有考古題)
【情境二】你跟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遭否准,提起拒絕申請之訴願...(因訴願法漏未專條規定拒絕申請之訴願,故訴願法§1:「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其中所謂「行政處分」,在解釋上包括駁回處分)
此時→在所有合法要件具備下,仍應進行實體審議。
也就是說看機關到底有沒有給你你要的東西!如果有,那就無理由駁回(因為沒有權利保護的必要了)(備註3請見下則留言,有考古題)
怠為處分訴願(訴願法§2)
你申請100萬,機關都不理你,你提起怠為處分訴願,訴願到一半... (一)機關如你所願的核准給你100萬的處分(有利的處分)
→訴願機關依訴願法§82 II →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二)機關理你了,但是為否准處分,不給你100萬(或只給你50萬)
→訴願機關不可以就這樣駁回你,基於「程序保障」、「訴訟經濟」(最高行101年聯席會議決議),應續行(轉換)為「拒絕申請之訴願」。(備註4請見下則留言,有考古題)
承上備註1考古題
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遭新北市環境保護局裁罰新臺幣 1,200 元,甲不服,提起訴願。假設甲提起訴願後, 該局隨即自行撤銷原處分,訴願機關應如何為訴願決定?
(A)訴願不受理
(B)訴願駁回
(C)原處分撤銷
(D)確認原處分違法
答案:A
承上備註2考古題 甲不服行政機關對其作成三萬元罰鍰之處分而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原處分機關在訴願中基於同一事實變更原處分,對甲另行作成兩萬元罰鍰之新處分。訴願決定機關應為如何處置?
(A)以行政處分已不存在為由,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B)在所有合法要件具備下,仍應進行實體審議
(C)以訴願人已不具訴願利益為由,應為訴願無理由之決定
(D)以公文簽結
答案:B
承上備註3考古題 甲向某市政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遭否准,甲不服,提起訴願。於訴願審議中,該市政府撤銷原 否准決定,為核發營業執照之處分。此時訴願審議委員會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
(A)訴願不受理
(B)以訴願不合法駁回
(C)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D)撤銷原處分,自為核定處分
答案:C
承上備註4考古題
甲申請建築執照,因建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公文往返費時,遲未作成是否許可之處分。甲提起訴願,於訴願審理期間,建管機關作成不予核發建築執照之處分。則訴願機關應採下列何項措施?
(A)訴願駁回
(B)訴願不受理
(C)訴願有理由
(D)續行審議
答案:D
對於最佳解"米雪兒"的解釋,我看不懂下及上的意思,有人能為我釋疑嗎?謝謝。
下:已作成VA.....上:無理由,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