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因涉嫌偽造乙名義之買賣契約書,經檢察官以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 甲未聲請調查證據,但否認犯罪;檢察官則表示:偵查卷附之證據資料已臻明確,亦無其他證據提出 或聲請調查。關於法院調查職責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A)不問有利或不利於甲之證據,法院均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B)對甲不利之證據,因發現真實之必要,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C)對甲不利之證據,因發現真實之必要,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D)不問有利或不利於甲之證據,法院如未依職權調查,即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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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684), C(148), D(253), E(0) #2792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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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6659
本題就是聽起來很香的「豬腳理論」,將第163條第2項的本文與但書分開看!第163條第2項本文:只要是為了發現真實,法院「得」職權調查證據,不論是否有利被告
第163條第2項但書:僅有在利於被告時,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參101年第2次刑庭決議)
本題要調查的是「不利」於被告,且為發現真實,此時依第163條第2項本文,法院「得」依職權調查,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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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5262
第163條第Ⅱ項:「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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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4072
參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
法院為發現真實,依職權調查證據。
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依職權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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