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有關停止行政處分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訴訟繫屬中,得由原處分機關向行政 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B)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僅停止部分行政處分之執行
(C)行政訴訟 起訴前,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裁定停止執行
(D)行政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前,應先徵詢訴 願審議委員會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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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81), C(58), D(8), E(0) #1523044
統計: A(68), B(81), C(58), D(8), E(0) #1523044
詳解 (共 4 筆)
#4665807
行政訴訟法116
第三項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第四項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第五項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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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9890
補充:訴願法93條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
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
執行。
受理訴願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可以停止執行(非在繫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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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3281
請問有法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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