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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3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實務#22246 | 科目:進階授信實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3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實務#22246

年份:103年

科目:進階授信實務

37.有關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向主債務人為中斷時效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反之,亦然
(B)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自收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C)執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之短期請求權時效,可經法院和解成立而中斷,因中斷而重行起算時,時效延長為五年
(D)時效完成後,請求權並非當然消滅,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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