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 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下列何種救濟?
(A)聲明異議
(B)申訴
(C)訴願
(D)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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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 B(7689), C(357), D(77), E(0) #142481
統計: A(276), B(7689), C(357), D(77), E(0) #142481
詳解 (共 4 筆)
#735385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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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495
訴願: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的違法或不當處分,以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損時,請求原處分官署或上級官署審查該處分當否,並為一定的決定的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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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8410
訴願:
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要件),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得提起訴願。
提起訴願應自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於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並送達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訴願制度的對象為行政機關,為行政權之自省功能,以免訟累。
申訴:
向上級機關或有關單位說明情由,以求保障自己權益。
『申訴』是行政法規之用語,係指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行政處分以外之行政行為)認為不當者,所提出之行政救濟途徑,屬行政程序之一種,申訴是由行政機關受理,而非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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