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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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林欣雅 高二上 (2019/06/22)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 查看完整內容 |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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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Kevin Chen 高二上 (2020/04/24)
通說:無責任能力之人,仍有不法(構成要件+ 違法性),因此仍算結夥犯 實務:無責任能力之人,即使有不法(構成要件+ 違法性),但罪責因未滿14歲(刑法14條一項)不能算入結夥三人。 刑法分則-特殊共同正犯: 一.無責任能力之人不能算入結夥三人之人數內 28年上字第3242號判例: 共同正犯之要件,不僅已有共同行為已足,尚須共同犯意聯絡。 刑法對無責任能力者之行為,既定為不罰,則其加工於他人之罪,亦應以其欠缺要件意思,認為無犯意聯絡,而對算入於共同正犯之數 30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 刑法321條1項4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結夥犯全體具有責任能力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缺乏責任能能力,則雖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能算入結夥三人之內。 二.共...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