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者事由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可以提起司法救濟?
(A)主管不核准同仁一週前提出的休假申請
(B)主管對同仁改派較重的工作內容
(C)機關首長將同仁改敘俸級
(D)年終考績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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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20), C(676), D(93), E(0) #1027793
統計: A(51), B(20), C(676), D(93), E(0) #1027793
詳解 (共 5 筆)
#3824457
(A)主管不核准同仁一週前提出的休假申請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
(B)主管對同仁改派較重的工作內容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
(C)機關首長將同仁改敘俸級
(D)年終考績乙等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
年終考績丙等才可以提起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10.28. 公保字第1041060456號函
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 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 3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於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
有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對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事件,既於其晉敘陞遷等服公職權利有重大影響,自104年10月7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俾使考績(成)考列丙等之受考人得以提起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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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070
保訓會在2020年10月5日的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釋中表示:
參照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以現行法制有關「行政處分」之判斷,並未以權利侵害之嚴重與否為要件, 保障法第25條所稱之「行政處分」,應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為相同之認定。 據上,諸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詳如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 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 根據該函釋所附的「人事行為一覽表」考績考列甲、乙等都已改列屬於行政處分,若公務人員不服該考績,可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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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9556
本題答案應該改為C.D皆為正確
因釋字785之後保訓會有重新將人事措施做分類哪些屬於行政處分(即提起復審行政訴訟) 哪些屬於人事管理措施(提申訴 再申訴 如果符合行政訴訟提起要件 還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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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346
請問D是為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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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979
A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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