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司法警察以通知書合法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犯罪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該如何處理?
(A)逕行拘提
(B)逕行逮捕
(C)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D)報請當地里長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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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5), B(71), C(3362), D(14), E(0) #138909

詳解 (共 8 筆)

#410574
刑訴71-1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吳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
刑訴196-1證人到場詢問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準用之

差別在於:警察詢問時,證人沒有到場義務,不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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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553

犯罪嫌疑人   通知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被告         傳喚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得拘提(要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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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555
71-1條 建議與196-1一起看囉 比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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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829

其實記憶很簡單
警察約詢不到沒關係
檢察官傳喚不到要拘票拘提

有88-1條事項才不需拘票逕行拘提、或稱緊急逮捕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
    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當下當然不用居票,但是事後還是要申請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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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156
88-1
檢察官->親自執行->免拘票
警察->以急迫不及報告為限->事後報請簽發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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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7913
(A)逕行拘提(X)
(B)逕行逮捕(X)
(C)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O)
(D)報請當地里長逮捕(X)

刑事訴訟法 第 71-1 條 (到場詢問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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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583
88-1   不需拘票:逕行拘提=緊急逮捕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    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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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810
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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