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對於檢察官所提出之被告自白,被告當庭卻陳述,該自白係以不正方法所取得。請問,該自白是否出於自由意志,應由誰負擔舉證責任?
(A)被告自己
(B)檢察官
(C)法官
(D)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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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9), B(4376), C(66), D(24), E(0) #138912
統計: A(399), B(4376), C(66), D(24), E(0) #138912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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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6條III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
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
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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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438
| 第 156 條 |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 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 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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