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通知書之記載,如同拘票應記載事項,包含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B)若司法警察(官),因情況急迫而有必要時,臨時以電話、親自登門或其他方式,告知案由後請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亦屬合法
(C)司法警察(官)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不具直接強制效果,犯罪嫌疑人得依其自由意思決定是否到場接受詢問,或到場後隨時均可自由離去
(D)犯罪嫌疑人收到通知書到場接受詢問後,縱其身心未受拘束,司法警察(官)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踐行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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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1), B(91), C(127), D(42), E(0) #3289168
統計: A(521), B(91), C(127), D(42), E(0) #3289168
詳解 (共 7 筆)
#6363510
通知書應記載事項規範於刑訴法第71-1條第2項: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這邊指的前條即第71條第2項規定: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注意:通知書只有準用第一至三款,而不包含第四款不到場得命拘提!(但若犯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仍然可以報請檢察官拘提,因此通知書未有相關記載也為人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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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9200
第100條之2
「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99年台上1893決:舉凡只要是在功能上相當於對犯罪嫌疑人為案情之詢問,不論係出於閒聊或教誨之任何方式,亦不問是否在偵訊室內,即應有上開規定之準用,而不能侷限於製作筆錄時之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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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8588
檢察官發傳票,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拘提。
警察發通知單,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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