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其配偶取用之中文姓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習慣
(B)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C)得以中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D)得以其外文音譯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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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71), C(533), D(174), E(0) #3034971

詳解 (共 4 筆)

#5750681
38.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其配偶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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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1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1次);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1次)。但均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A);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回復國籍(國籍法§15 1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姓名條例§3
 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B) 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姓名條例§4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1  1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C),不受§1  1項規定之限制。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2 國民於出生登記初設戶籍登記時,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或與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依前項取用之中文姓名以其中文原名外文音譯方式為之。(D) 外國人、無國籍人為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其中文姓名應以我國國民戶籍資料之配偶姓名為準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於許可與我國國民結婚,其中文姓名應以申請歸化時之姓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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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01年1月30日研商「國人與外籍人士使用中文姓名相關議題」會議決議辦理。
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歸化我國國籍人數逐年成長,為尊重多元文化,兼顧我國民情,爰放寬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其子女於辦理戶籍登記時取用中文姓名,辦理原則如下:
(一)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其子女於辦理戶籍登記時,應取用中文姓名。
(二)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之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所稱習慣者,係指姓氏在前,名字在後,如無姓氏者,僅登記名字。取用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並應使用姓名條例所規定字典中之用字,基於姓名管理之需要,不得自行造字。另中文姓與名之間不以「.」、「,」或「空格」區隔。
(三)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之從姓、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應依民法及姓名條例等規定辦理。
(四)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已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變更中文姓名1次。
行政機關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應為一致性之作法,請外交部、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及戶政司,於受理外國人申請簽證、外僑居留證、辦理戶籍登記或申請歸化時,如需取用中文姓名,參照上開原則辦理。
請本部戶政司會同入出國及移民署研議製作外籍人士取用中文姓名之宣導資料,於1個月內提供駐外館處理協助外國人、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避免誤用不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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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9093
(A) 姓名條例第1條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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