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56 條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下列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描述,何者錯誤?
(A)該退休準備金係以勞工個人帳戶制之方式提撥存儲
(B)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
(C)勞動基準法訂有勞工退休基金之最低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
(D)雇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義務,與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為受僱者投保並負擔其部分保費之義務不同,二者並行
統計: A(1543), B(227), C(697), D(544), E(0) #389584
詳解 (共 10 筆)
第56條(勞工退休準備金)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舊制規定按月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事業單位提存於臺灣銀行信託部的勞工退休準備金,該準備金之所有權屬於雇主,提撥之目的在於未來勞工如符合勞基法或事業單位退休辦法規定之退休條件時,事業單位即可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
新制規定按月提撥的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參加勞退新制的每位勞工,在勞保局都有自己個人的專屬帳戶,由雇主為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的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勞基法第56條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
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
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
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
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台北市的公司為例:
A) 專戶存儲,係指公司成立一個勞工組成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管理委員會,與資方共同以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名,向台灣銀行申辦開戶(申辦文件可由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網頁下載,填寫完成後,須先經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審核,再向台銀辦理),未來公司勞工退休提領退休金時,須有資方蓋章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管理委員會蓋章(開戶時留的印鑑),並提出退休勞工年資及退休金的計算金額,先經過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審核通過,台灣銀行才會直接寄支票給退休勞工。
那是勞工保險條例69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撥補。
那如果中央勞工保險局成立後.....誰撥補?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