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地方自治團體認為自治監督機關所為監督措施有違法時,應採取何種方式救濟?
(A)逕向司法院大法官提起憲法審查
(B)請求行政院介入
(C)由立法院協商之
(D)監督措施屬行政處分者,可先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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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3), C(6), D(87), E(0) #3791317

詳解 (共 1 筆)

#7277969
(D) 監督措施屬行政處分者,可先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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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53號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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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既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理問題,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
台北市如認行政院之撤銷處分侵害其公法人之自治權或其他公法上之利益,自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救濟請求撤銷,並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上開監督機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局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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