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老林詢問顧問師甲透過生前分年贈與家族企業股權給子女,與百年後由其繼承公司股權,
有關二種傳承模式優缺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生前贈與部份不適用民法特留分限制
(B)生前贈與後,老林即喪失贈出股權之控制力
(C)如採身後繼承,繼承人須依遺產總額一次繳納遺產稅
(D)倘二個兒子未來離婚,其配偶可就先生繼承時財產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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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8), C(23), D(164), E(0) #3227031
統計: A(14), B(8), C(23), D(164), E(0) #3227031
詳解 (共 2 筆)
#6844955
AI 摘要
夫妻的剩餘財產分配權不包含「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 這兩類財產通常不涉及夫妻婚姻中的共同協力貢獻,因此法律規定不計入剩餘財產的計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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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倘二個兒子未來離婚,其配偶可就先生繼承時財產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這項敘述是錯誤的。在台灣的法律中,離婚後,配偶對前配偶的繼承權終止。因此,若兒子離婚,其前配偶無權申請分配其前夫繼承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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