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依照相關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日本之信託法已承認後順位遺贈型連續受益人信託
(B)遺囑信託若侵害到特留份時,受侵害者得主張民法之扣減權
(C)關於委託人地位之繼承,依法務部函釋認為若委託人之固有權利非來自信託財產或保護受益人之權能者,委託人之繼承人亦可享有此權利
(D)對於信託契約中為連續受益人之約定,法務部函釋認為有特別立法加以規定之必要,如此才能有效因應特留份、追加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
統計: A(22), B(6), C(80), D(177), E(0) #3227038
詳解 (共 4 筆)
根據相關實務見解,以下是對各選項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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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日本之信託法已承認後順位遺贈型連續受益人信託:正確。日本的信託法確實承認後順位遺贈型連續受益人信託,即在特定條件下,受益人可以依序獲得信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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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遺囑信託若侵害到特留分時,受侵害者得主張民法之扣減權:正確。若遺囑信託的安排侵害到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權利,受侵害者可以主張扣減權,以維護其法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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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關於委託人地位之繼承,依法務部函釋認為若委託人之固有權利非來自信託財產或保護受益人之權能者,委託人之繼承人亦可享有此權利:正確。依據法務部的解釋,若委託人在信託中保有某些權利,且這些權利不影響受益人權益,則委託人的繼承人可繼承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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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對於信託契約中為連續受益人之約定,法務部函釋認為有特別立法加以規定之必要,如此才能有效因應特留份、追加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錯誤。法務部函釋指出,現行法律已足以處理信託中連續受益人的安排,無需另行立法。
因此,選項 (D) 的敘述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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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為錯誤選項(本題答案):
法務部的函釋其實抱持否定與反對的態度。法務部認為,如果直接在信託契約中約定「連續受益人」(例如:老大死了換老二,老二死了換孫子),這種約定將會大幅度地規避掉民法的繼承規定(包含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逃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因此,法務部函釋認為這種約定「嚴重脫法」而無效ㅤㅤㅤㅤ,並不認為只要透過特別立法就可以直接因應,現階段在法律上是不允許這樣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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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敘述正確:
日本在 2006 年大幅修正信託法時,已經明文承認了「受益人連續型信託」(但在時間上設有 30 年的限制),這點常被臺灣拿來做修法參考。 -
(B) 敘述正確:
這是臺灣法院的實務鐵律。遺囑信託雖然是長輩處分財產的意願,但絕對不能大過民法保障家人的「特留分」。如果信託內容侵害到家人的特留分,受侵害的家人可以依法主張「扣減權」,直接把屬於自己的那份扣回來。 -
(C) 敘述正確:
法務部認為,委託人過世後,他留下來的「委託人地位」能不能被子女繼承?要看權利的性質。如果是跟信託財產無關、純粹屬於委託人個人的「固有權利」(例如:單純變更受託人的權利),這部分是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並享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