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劉先生為辦理傳承,將名下三家公司(分別為 A 有限公司、未印製股票之 B 股份有限公司及印製股票之 C 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及股份出售予其子,有關交易所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A 公司因屬有限公司,劉先生必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額
(B) B 公司因屬未印製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劉先生必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額
(C) C 公司因屬印製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屬證券交易所得,免併入綜合所得額及基本所得額
(D)因屬二親等買賣,其子必須證明資金來源,否則將視為劉先生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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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48), C(130), D(8), E(0) #3227041

詳解 (共 3 筆)

#633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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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公司因屬有限公司,劉先生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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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 (C)。
解說:依照現行規定,劉先生將所持有的 A 公司(有限公司)及 B 公司(未印製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售,其所得均屬於財產交易所得,必須申報並併入綜合所得額;而印製股票是否享有證券交易所得的免稅優惠,通常僅適用於符合公開市場交易等要件的情形。在本案例中,劉先生與其子之間的交易屬於私人買賣,未必符合同一免稅待遇,因此不能單純因股票是印製的就視為證券交易所得而免併入綜合所得額。所以 (C) 敘述錯誤。  
另外,選項 (D) 所述關係人交易中,買方(其子)必須證明資金來源,以排除低價買賣或變相贈與之疑慮,此要求符合反避稅規範。  citeturn1searc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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