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証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下列何者不屬於預備聽證事項?
(A)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B)調查當事人之財力
(C)釐清爭點
(D)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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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12844), C(278), D(127), E(0) #156395

詳解 (共 3 筆)

#522240
第 58 條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 證。 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
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二、釐清爭點
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四、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
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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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4209

行政程序法

第 58 條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
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二、釐清爭點
三、提出有關文書證據
四、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主持人
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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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224

第 58 條 (聽證之預備程序)

I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II    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

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二、釐清爭點。

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四、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

III   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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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6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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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58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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