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那一項不是教育基本法產生之影響?
(A)教育行政體制重建,地方政府教育權限擴增
(B)教育主體性的確立,人民教育權獲得保障
(C)教師權利和義務獲得保障,教師組織建立
(D)家長影響力大增,開放教育選擇權和參與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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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6), B(276), C(6877), D(1624), E(0) #857799
統計: A(1726), B(276), C(6877), D(1624), E(0) #857799
詳解 (共 5 筆)
#1104839
(C)教師權利和義務獲得保障,教師組織建立 -->教師法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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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535
補充:教育基本法 核心精神為人本主義,主要都是為了學生的權益為主。
例如:受教權、教育選擇權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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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2964
(C)教師權利和義務獲得保障,教師組織建立 教師法第十六條保障教師之權利 教師法之權力與義務 教師法第十六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應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教師法第十七條教師 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 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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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126
(A)第 9 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資料來源:教育基本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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