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
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則該董事以何股數計入該次股東會出席數?
(A)以持有股數計
(B)以得行使表決權數計
(C)該出席數之計算依公司章程訂定,屬公司自治事項
(D)以董事選任當時持有股數與本次股東會得行使表決權數孰高者計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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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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