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種情形,人民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A)道路交通主管機關委託民間拖吊業者拖吊車輛,拖吊業者不慎毀損受拖吊車輛
(B)公立學校教師對學童實施管教措施,致學童身體受傷
(C)民眾至公立醫院就醫,因醫師之醫療過失致身體受永久性傷害
(D)協助警察指揮交通之義交指揮不慎,致人民發生車禍受傷
統計: A(540), B(1018), C(6904), D(946), E(0) #1569372
詳解 (共 10 筆)
惟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86號判決要旨,政府機關依法所設立之公立醫院與病患間所成立之醫療關係,乃政府機關立於私法主體之地位所從事之私經濟行為,與其立於統治權行政主體所為公權力之行使不同,是公立醫院與病患間之醫療關係,仍屬一般私法契約之關係。是請求權人主張中興院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云云,即無可採,爰依據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1點規定拒絕賠償。
公立醫院所聘任之醫事人員或行政人員,不論是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公務員任用資格,其為公立醫院執行職務均屬刑法第十條及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所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但雖說公立醫院服務醫師是公務員, 其醫療行為並非公務員的行使公權力,所以當發生醫療糾紛時,原則上不可向公務員所屬單位公立醫院請求國家賠償。
關於B選項「公立學校教師對學童實施管教措施,致學童身體受傷」為何適用國賠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國字第4號民事判決
案例:學生遭導師罰180下交互蹲跳,隔天因交互蹲跳有腰酸、腳痛等現象並自家中樓梯摔下, 經其父母送醫後,診斷為「橫紋肌溶解症」。
A:符合國家賠償法要件
(1)該導師為公立國中之教師,國民教育係屬 於義務教育,國中、小教師在從事輔導管教時,為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規定中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
(2)公立學校教師之教學活動,對學生之輔導管教,係代表國家為教育活動,自屬公權力之行為。
(3)教師不當管教行為違反教師法規定,構成不法。適用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4)學生罹患橫紋肌溶解症與被罰交互蹲跳有相關因果關係存在。
以上資料來源http://boe.tn.edu.tw/boe/wSite/public/Attachment/f1493781125498.pdf
P11~P16
而至於其他如私立學校教師是否適用國賠法,可參考以下補習班擬答第一題
http://www.public.tw/prog/dannyer/exam_papers130130/Uploads/103%E5%8E%9F%E4%B8%89%E7%AD%89%E8%A1%8C%E6%94%BF%E6%B3%95.pdf
回19F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所稱公務員乃依法令執行公務之人員,公立教師依法令從事教育事務,廣義來說不需要兼任行政職也可歸類於公務員的性質,所以公立教師(就算沒有任行政職)所為之違法行為也應依國賠法賠償喔
私立則為民事訴訟
公立老師依教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