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何者屬個人基本所得額應計入項目?
(A)民國 93 年簽訂之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之年金保險契約
(B)民國 103 年簽訂之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之健康保險契約
(C)民國 96 年簽訂之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
(D)民國 98 年簽訂之要保人等於受益人之年金保險契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6), B(48), C(261), D(63), E(0) #3311992
統計: A(56), B(48), C(261), D(63), E(0) #3311992
詳解 (共 2 筆)
#6208564
二十八、保險契約的保險給付是否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應如何判斷?
保險期間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之保險契約,且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才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保險期間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之保險契約,且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才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ㅤㅤ
來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saving-manual/national/individual-income-tax/6xKrvGR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