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我國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各項稅制施行起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兩稅合一制度於民國 87 年實施全部設算扣抵法,民國 104 年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法
(B)民國 100 年開始施行海運業之海運收入,以船舶淨噸位計算其所得額
(C)民國 95 年開始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行政院公布海外所得應於 98 年開始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D)民國 105 年開始施行,出售 105 年以後購入之房屋與土地,其交易所得應合併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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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22), C(246), D(143), E(0) #1027394

詳解 (共 10 筆)

#1227604
(C)民國 95 年 ( 1/1 ) 開始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行政院公布海外所得應於 99 年 ( 1/1 ) 開始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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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498

本題(D)合併的意思是指,房屋土地兩交易所得的金額合併計算。

與綜合所得稅的所得總額分離課稅,並於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三十天申報。

http://event.393citizen.com/estate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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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0469
(A)87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
(共 48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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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023
企業出售房地,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17%...
(共 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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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295

房地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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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348

阿土伯,我還是不懂...

財政部賦稅署網站連結=> 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serno=201412250003&mserno=201412250004&menudata=DotMenu&contlink=content/2014122502.jsp

一、個人部分

項目內容
課稅範圍
(含日出條款)
◎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 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課稅稅基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課稅稅率境內居住者
  1. 持有1年以內:4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持有超過10年:15%
  2.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
非境內居住者
  1. 持有1年以內:45%
  2. 持有超過1年:35%
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減免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 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 6年內以1次為限
重購退稅
  • 換大屋:全額退稅(與現制同)
  • 換小屋:比例退稅
  •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課稅方式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稅收用途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二、營利事業部分

項目內容
課稅範圍及稅收用途與個人相同(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除外)
課稅稅基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課稅方式及稅率境內營利事業17%,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境外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認定
  1. 持有1年以內:45%
  2. 持有超過1年:35%
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
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代理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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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841
求解 D為什麼是對的?

所得稅法 第1條
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我記得個人的土地房屋交易所得,是分別課徵??營利事業的土地房屋交易所得才是合併課徵的。

還是我記錯了?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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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022
個人出售房地,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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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025
還有區分 外資及本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稅率按持有年數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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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964

... ...我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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