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我國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各項稅制施行起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兩稅合一制度於民國 87 年實施全部設算扣抵法,民國 104 年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法
(B)民國 100 年開始施行海運業之海運收入,以船舶淨噸位計算其所得額
(C)民國 95 年開始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行政院公布海外所得應於 98 年開始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D)民國 105 年開始施行,出售 105 年以後購入之房屋與土地,其交易所得應合併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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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22), C(246), D(143), E(0) #1027394
統計: A(38), B(22), C(246), D(143), E(0) #1027394
詳解 (共 10 筆)
#1227604
(C)民國 95 年 ( 1/1 ) 開始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行政院公布海外所得應於 99 年 ( 1/1 ) 開始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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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498
本題(D)合併的意思是指,房屋土地兩交易所得的金額合併計算。
與綜合所得稅的所得總額分離課稅,並於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三十天申報。
http://event.393citizen.com/estate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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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295
房地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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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348
阿土伯,我還是不懂...
一、個人部分
| 項目 | 內容 | ||
|---|---|---|---|
| 課稅範圍 (含日出條款) | ◎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 ||
| 課稅稅基 |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
| 課稅稅率 | 境內居住者 |
| |
| 非境內居住者 |
| ||
| 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 | 減免 |
| |
| 重購退稅 |
| ||
|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
| 課稅方式 |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 ||
| 稅收用途 | 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 ||
二、營利事業部分
| 項目 | 內容 | ||
|---|---|---|---|
| 課稅範圍及稅收用途 | 與個人相同(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除外) | ||
| 課稅稅基 |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 ||
| 課稅方式及稅率 | 境內營利事業 | 17%,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 |
| 境外營利事業 | 依持有期間認定
| 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 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 |
|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代理申報納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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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841
求解 D為什麼是對的?
所得稅法 第1條
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我記得個人的土地房屋交易所得,是分別課徵??營利事業的土地房屋交易所得才是合併課徵的。
還是我記錯了?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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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022
個人出售房地,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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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025
還有區分 外資及本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稅率按持有年數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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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964
... ...我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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