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下列何者為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解決方式?
(A)應由各該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定之
(B)應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再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C)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各該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D)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請求其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定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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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3087), C(2498), D(130), E(0) #2052155
統計: A(117), B(3087), C(2498), D(130), E(0) #2052155
詳解 (共 10 筆)
#3649158
行政程序法
第十三條(都想管)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
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
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
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第十四條(都不想管)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
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
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
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
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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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876802
第13條是需有要件是依有第11條及第12條的情形時為之。
而題目是直接問你第14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根本沒有『協議』後再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是直接找共同上級機關,所以不能選B
最佳解答根本亂打,F7才是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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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476751
行政程序法第14條: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沒有不能協議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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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193131
管轄權有爭議:共同上級 決定→各該上級 協議
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向共同上級 申請指定→向各該上級之一 申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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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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