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公務員概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包括國立大學之約聘僱人員
(B)公務員懲戒法之公務員,不包括國立大學僱用之保全人員
(C)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不包括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之教師
(D)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公務人員,包括國立大學依法任用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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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1), B(169), C(4755), D(286), E(0) #2052157
統計: A(441), B(169), C(4755), D(286), E(0) #2052157
詳解 (共 5 筆)
#3649202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最廣
公務員懲戒法並未明文, 但實務見解包括:
一、政務人員。
二、法定機關任用或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三、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四、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該機構代表其執行職務之人員。
六、民選地方首長。七、軍職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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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7161

出自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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