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書狀先行程序之主要作用,下列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使言詞辯論得有充分之準備,達成審理集中化目標
(B)防止法官突襲性裁判
(C)使法院及當事人能於期日前瞭解案情,並簡化爭點
(D)促進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充實訴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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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2641), C(105), D(188), E(0) #139260
統計: A(92), B(2641), C(105), D(188), E(0) #139260
詳解 (共 7 筆)
#317947
所謂突襲性裁判即是法官依自己刻板印象所為的判決。而書狀先行其中一個目的為整理爭點,可以讓法官更了解案情。但是針對這些證據跟案件法官到底了解多少,身為當事人的我們卻是很難了解,因此,很難防止法官根據自己心證而做出突襲性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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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7501
辯論主義乃基於當事人私法自治及為避免突襲裁判所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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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497
書狀先行程序(§267、§268、§268-1Ⅲ)→為充分準備言詞辯論,達到審理集中化目標
民訴§268-1(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程序)
依前二條規定行書狀先行程序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
法院於前項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
前項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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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607
突襲性裁判的類型發現真實
促進訴訟
適用法律
所謂突襲性裁判就是
侵害當事人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的裁判
所謂發現真實的突襲,就是不讓當事人充分預測程序進行、不給充份
防禦的裁判。
所謂促進訴訟的突襲,就是浪費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的程序進行
適用法律的突襲,就是不讓當事人就適用法律部分充分攻防
詳全文 突襲性裁判的類型-正奇錄的法思維-新浪部落 http://blog.sina.com.tw/9189/article.php?pbgid=9189&entryid=9274
促進訴訟
適用法律
所謂突襲性裁判就是
侵害當事人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的裁判
所謂發現真實的突襲,就是不讓當事人充分預測程序進行、不給充份
防禦的裁判。
所謂促進訴訟的突襲,就是浪費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的程序進行
適用法律的突襲,就是不讓當事人就適用法律部分充分攻防
詳全文 突襲性裁判的類型-正奇錄的法思維-新浪部落 http://blog.sina.com.tw/9189/article.php?pbgid=9189&entryid=9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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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604
| 突襲性裁判 |
| 文 / 劉孟錦律師 | 【台灣法律網】 |
訴訟猶如兩軍對決,勝敗實乃兵家常事,本不應有所怨懟。當事人捨私力救濟而選擇公庭對決,本應期待法院能公正裁判,理由充足,讓人信服。然而有些突襲性裁判,令人錯愕不已,原來法官早有心證,你來我往,其實都是拖棚戲,兩造猶尚攻防不歇,徒嘆唱作俱佳。法官何不適時公開心證,讓兩造選焦攻防,知所進退。不教而殺,失焦之裁判,勝者僥倖,敗者不服,司法威信,因此蕩然無存。司法黑白論,其來有自!能不慎乎!
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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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2096
(A)使言詞辯論得有充分之準備,達成審理集中化目標(O;書狀先行程序之主要作用)
(B)防止法官突襲性裁判(X;書狀先行程序只能幫助法官瞭解案情利於自由心證,若法官已有定見,再多的書面資料也說服不了法官)
(C)使法院及當事人能於期日前瞭解案情,並簡化爭點(O;書狀先行程序之主要作用)
(D)促進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充實訴訟審理(O;書狀先行程序之主要作用)
民事訴訟法 第 267 條 (被告答辯狀之提出時期)
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前二項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
(B)防止法官突襲性裁判(X;書狀先行程序只能幫助法官瞭解案情利於自由心證,若法官已有定見,再多的書面資料也說服不了法官)
(C)使法院及當事人能於期日前瞭解案情,並簡化爭點(O;書狀先行程序之主要作用)
(D)促進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充實訴訟審理(O;書狀先行程序之主要作用)
民事訴訟法 第 267 條 (被告答辯狀之提出時期)
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前二項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
民事訴訟法 第 268 條 (言詞辯論準備未充足之處置)
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民事訴訟法 第 268-1 條 (摘要書狀之提出)
依前二條規定行書狀先行程序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
法院於前項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
前項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
依前二條規定行書狀先行程序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
法院於前項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
前項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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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586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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