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有 A、B 二地,甲出賣 A 地予乙,但地政機關誤將 B 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而 A 地則仍登記在甲
名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登記人員,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應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更正
登記
(B)若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者,僅需賠償其所受損害
(C)該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
關逕行更正之
(D)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
害時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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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68條: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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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68 條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