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縣人口聚居達多少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A)100 萬人
(B) 200 萬人
(C)300 萬人
(D) 400 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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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616), C(17), D(4), E(0) #1983826

詳解 (共 3 筆)

#3307163
地方制度法第 4 條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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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8906

地方制度法第4條

人口聚居達200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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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4815

§4

直轄市

準直轄市

縣轄市

組成

125萬人

政治、經濟、文化、都會區域發展

縣200萬人

§34直轄市議會70日

§54議會組織準則

§55市長、副市長、秘書長、一級單位主管、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62政府組織準則、所屬機關、學校組織規程

§66國稅、縣市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

§67收入支出、地方稅、規費

50~125萬人

政治、經濟、文化

10~50萬人

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公共設施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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