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區公所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區公所為市政府之內部單位,不具機關的單獨法律地位,非經簽奉市長獲
得授權,不得以自己之名義對外行文
(B)區設區公所,置區長 1 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
揮監督所屬人員
(C)區公所為市政府民政局(處)之派出機關,受民政局(處)之指揮、監督
(D)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聘任原本
之鄉(鎮、市)民代表為區政諮詢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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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441), C(74), D(360), E(0) #1983836
統計: A(42), B(1441), C(74), D(360), E(0) #1983836
詳解 (共 7 筆)
#3631988
區公所
一、 地位:(A)(C)
1. 直轄市、市政府派出機關
2. 聚集型組織
3. 不具法人地位
二、 區長職權 (B)(C)
1. 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就具薦任9、簡任10資格之人加以任命
*奉市長知命,受民政局長指揮監督
2. 不具政務人員分份,但有公務人員身份保障
3. 首長制組織,職權有
(1) 組織管理
(2) 人事行政
(3) 團體監督
(4) 執行執導
4. 直轄市之區,人口>20萬,得設副區長一人
三、 直轄市鄉鎮市改制區,區長進用 (D)
1. 改制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
2. 以機要人員方式
3. 任期4年
4. 山地鄉改制者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四、 直轄市長聘任區正諮詢委員 (D)
1. 改制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
2. 改制日起任期4年,不再續聘
3. 區長定期邀集開會
4. 無給職,得領出席費&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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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2726
第 58 條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
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
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
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起訴。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或漁會
法之賄選罪,經起訴。
三、已連任二屆。
四、依法代理。
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
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
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
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起訴。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或漁會
法之賄選罪,經起訴。
三、已連任二屆。
四、依法代理。
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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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6178
地制法58條
(D)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
58-1
鄉(鎮、市)改制為區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期滿不再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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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3677
請問D選項怎麼修改比較妥當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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