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院依法撤銷臺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 舉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院所為之撤銷,性質為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所發布之職務命令
(B)行政院所為之撤銷,乃涉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基於專業性監 督之職權所為
(C)臺北市政府如不服該撤銷而聲請司法院解釋時,司法院大法官應就該具體 撤銷行為之適法性進行解釋
(D)臺北市政府如不服該撤銷時,其行政首長應得代表臺北市,依訴願法及行 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救濟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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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227), C(513), D(1143), E(0) #1983841

詳解 (共 10 筆)

#3441117

釋字553

本件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係行政處分,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

(1) 惟既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理問題,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

(2) 台北市如認行政院之撤銷處分侵害其公法人之自治權或其他公法上之利益,自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救濟請求撤銷,並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上開監督機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局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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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6162

這題難得考在釋字553的理由書,其概念必須用行政法來觀點來解,在下試著回答該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院依法撤銷臺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 舉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院所為之撤銷,性質為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所發布之職務命令

==修正==>參照553理由書的第三段:

本件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行為,係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違法情事而干預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權之行使,

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於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

並非行政機關相互間之意見交換或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職務上命令


(B)行政院所為之撤銷,乃涉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基於專業性監督之職權所為。

==修正==>參照553理由書的第三段:

上開爭議涉及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基於適法性監督之職權所為撤銷處分行為,

地方自治團體對其處分不服者,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之。


(C)臺北市政府如不服該撤銷而聲請司法院解釋時,司法院大法官應就該具體撤銷行為之適法性進行解釋

==修正==>參照553理由書的第三段:

本件台北市政府對於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撤銷其延選決定,

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雖得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第八項聲請本院解釋。

然因係中央監督機關之撤銷處分違憲或違法之具體審理,衡諸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

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權限,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外,

尚不及於具體處分違憲或違法之審理

簡單的說就是,地方和中央間若有公法上的爭議,可以依地方制度法75條聲請司法院解釋,

但司法院解釋係對法律或自治法規是否違憲作審查而不對具體處分作審查。(行政法的概念)

本題撤銷是屬於行政處分,故司法院自然就不做解釋

至於該怎麼救濟呢?按照行政法的概念就是提訴願、行政訴訟囉!

回覆4F:你的第二行應該修正為,司法院不對行政處分做解釋。

回覆5F、6F:這題的關鍵在於,司法院會針對自治法規的合法與否,做出適法性解釋,但不對行政處分做解釋


(D)臺北市政府如不服該撤銷時,其行政首長應得代表臺北市,依訴願法及行 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救濟請求撤銷

==正確==>參照553理由書的第三段:

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本件台北市之行政首長應得代表該地方自治團體

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救濟請求撤銷。


總結的概念......

1.中央對於地方的委辦事項可以做適法性、適當性監督。

2.中央對於地方的自治事項只能做適法性監督。

3.中央依法撤銷地方的選舉之決定屬於行政處分的性質,故救濟須做訴願、行政訴訟。

   附帶一提,如果窮盡各種救濟方式,最後仍可以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但解釋的標的是針對中央依法撤銷的法令做出解釋,而非對行政處分做解釋。

4.司法院對法律或自治條例可以做出適法性的解釋,但不針對具體個案的處分做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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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9170

C錯的地方應該在「具體撤銷行為」,其撤銷應為「 行政處分」,而非「事實行 為」。
而針對行政處分,司法機關因裁量「判斷餘地」, 故僅能有「適法性」之解釋。

B的邏輯也一樣,就地方自治自主權事項,中央應只有「適法性」監督,而無「適當性」監督,更非「專業性」監督。 

以上,僅供參考,有錯還望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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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790
釋字553本件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
(共 28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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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7423

關於專業監督的補充:

專業監督=合目的性監督=適(妥)當性監督


關於地方制度中之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委辦事項,除得為法律監督外,亦得為專業監督
(B)地方自治團體內部,有關委辦事項之管轄權分配,無需地方議會之決議
(C)自治事項中,屬於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規則定之
(D)對於自治事項,僅得為法律監督,而不得為專業監督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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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1682
我自己認為法官的意思應該是叫台北市政府自行打行政爭訟
屬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之利益)
大法官不對此做任何適法性適當性解釋

以下轉自理由書:
本件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法律解釋,
屬於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
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
法上之爭議之利益,自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救濟請求撤銷,並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上開監督機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局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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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8860

請問bc選項怎麼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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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7417

整理自其他摩友,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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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1850

回4F

請問

C選項不就是寫"大法官進行適法性解釋嗎" 為什麼錯?

我的意思是說 如果題目寫"進行適當性解釋" 我就看得懂   要尊重地方自治權限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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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7715
(c)是指 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 就上級監督機關對其所做的處分做適法性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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