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羅聖朋(D. H. Rosenbloom)認為公共行政包含那三種途徑?
(A)管理、政治與治理途徑
(B)管理、政治與法律途徑
(C)政治、經濟與社會途徑
(D)政治、經濟與心理途徑
統計: A(299), B(6848), C(441), D(54), E(0) #1983849
詳解 (共 3 筆)
羅聖朋(D.Rosenbloom)將公共組織分為三種途徑進行分析:
一、公共組織的管理途徑:管理途徑在於強調對組織進行理性的設計,以及兼具效率與效能的組合,以便成功地達成其組織目標。亦即現代化組織與傳統組織最大不同點,在於對「理性的執著」。在該途徑下的課題,包括:
(一)組織設計,即組織的分化與整合。
(二)作業管理(最常以流程圖呈現)與目標管理。
(三)組織發展與組織文化。
(四)全面品質管理。
(五)績效管理。
二、公共組織的政治途徑:
政治途徑的組織結構設計,強調以下特徵:
(一)多元主義:政府機關或公共組織的設計應是多元而異常,反應不同的團體需求。
(二)自主性:伴隨多元主義的設計是反映社會上不同的利益,在政府行政中,各個組織應有其自主的職能與權力,方不致受到高層權力的驅使,而阻礙政策利益的有效表達。
(三)與國會的聯繫:各個組織為求生存與發展,獲得國會的政治支持是必要的條件,如果得不到國會的青睞,行政機關的生存和擬定的政策有時就會面臨極大的挑戰。
(四)分權:分權的意義有二,一者就組織而言,分權就是管理者將權力分享給較低階層的雇員;再者,就一般大眾而言,分權經常是以有效的大眾參與來加以合理化的,以使民眾得以參與決策之中。
總之,公共組織的政治途徑,乃致力於「表達、回應、與課責」的主要標準和價值,它與傳統管理途徑強調「經濟、效率、與效能」的價值是有所區別的。
三、公共組織的法律途徑
法律途徑的行政組織特徵為:
(一)獨立性:行政組織履行裁決功能,應具有獨立地位,不受其他政府單位的干預。
(二)委員會的形式:當行政機關履行準司法功能時,其組織設計的形式大都是委員會,而非首長制。
(三)隔離片面的接觸和影響:嚴格禁止行政決策者對某一團體單獨或片面的接觸。
(四)獨立聽證的行政法官:聽證的檢察官或行政法官應享有獨立的地位來主導不同問題的行政公聽;再者,行政法官享有豁免於機關的績效評鑑,甚至他們應在不同機關間輪調,以避免過度支持某一單位的政策觀點。
(五)裁決的人事配套:行政機關的裁決活動會採行類似審判的程序,所以除了上述的獨立聽證法官外,還須有若干配套措施,如調查和起訴等職位;此外,起訴人員在處理相關的陳情案件時,亦有賴研究人員、簡報人員和分析人員等的協助。
(六)另類的爭議化解:是種比傳統性裁決更具彈性的衝突處理制度,其中兩部法律有此有關,包括『協商規則訂定法』和『行政爭議化解法』。在協商規則訂定法中,允許行政機關基於協商的共識基礎取發展所研議的規則,其目的在於助益規則的訂定,以及降低挑戰機關規則的興訟。
總之,公共組織的法律途徑「強調獨立性而非層級性」,「講究程度的公平與規則而非效率」,「重視個人權利而非團體的表達」,甚至在另類爭議的化解中,在乎權威的分享和回應。
Shafritz & Russell將<公共行政>分成四種界說:公共行政的<政治>界說、公共行政的<管理>界說、公共行政的<法律>界說、公共行政的<職業>界說。
1.公共行政的<政治>界說:
(1)公共行政是指政府的作為。
(2)公共行政涉及直接與間接的向民眾提供服務。
(3)公共行政為公共政策制定循環的一個階段。
(4)公共行政是在執行公共利益。
(5)公共行政是指集體的力量去完成為個人無法單獨為之的事情。
2.公共行政的<管理>界說:
(1)公共行政是涉及政府中行政部門的作為。
(2)公共行政是種管理事業。
(3)公共行政是種官樣文章的米老鼠。
(4)公共行政是種藝術,而非科學;反之亦然。
3.公共行政的<法律>界說:
(1)公共行政是指法律的運作。
(2)公共行政是種管制。
(3)公共行政為國王的恩典。
(4)公共行政是竊盜行為]。
4.公共行政的<職業>界說:
(1)公共行政是種職業類別。
(2)公共行政是文稿競賽。
(3)公共行政是行動中的理想主義。
(4)公共行政是種行動領域。
(5)公共行政是種專業活動。
文化途徑
吳瓊恩老師認為公共行政就像一個「整全的人」(全人觀點),以「前瞻」主動的精神去實現公共利益,防範社會問題於未然,不像政治途徑只能被動地回應人民的需求!如此一來,對組織的看法則是「平坦式」的管理層級,也就是僅有很少的監控層級的組織結構。
from:阿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