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下列何者之規定?
(A)鄉(鎮、市)
(B)縣(市)
(C) 村(里)
(D)平地原住民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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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8), B(148), C(21), D(117), E(0) #1983847
統計: A(1568), B(148), C(21), D(117), E(0) #1983847
詳解 (共 2 筆)
#3491020
地方制度法,第 83-2 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
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
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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