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胎兒出生後若為死產,接生人是否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A) 7 日內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B) 10 日內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C) 14 日內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D)不必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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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8), B(42), C(10), D(13), E(0) #1089410

詳解 (共 1 筆)

#1491267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分權益

第14條(出生通報)【相關罰則】第1項~§86

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 

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報出生通報者,仍應為前項之通報。 

衛生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通報之新生兒資料轉知戶政主管機關,由其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戶政主管機關並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 
  第一項通報之相關表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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