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緩刑之宣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刑之宣告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刑,符合規定,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B)緩刑宣告期間為 2 年以上 5 年以下
(C)緩刑宣告之期間,於宣判時即時起算
(D)緩刑宣告時,不得同時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數額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統計: A(53), B(292), C(76), D(16), E(0) #619481
詳解 (共 5 筆)
(A)本刑之宣告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刑,符合規定,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X)
刑法 第74條(緩刑要件):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B)緩刑宣告期間為 2 年以上 5 年以下 (O)
刑法 第74條(緩刑要件):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C)緩刑宣告之期間,於宣判時即時起算 (X)
刑法 第74條(緩刑要件):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D)緩刑宣告時,不得同時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數額之財產上損害賠償(X)
刑法 第74條(緩刑要件):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刑訴253-1: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74: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